同學對年假可否被收買提出的問題
公司的年假是入職做滿一年後配假,頭兩年9日後續每年加一日。最多累積到14日。
如員工在配假後未能放曬假,餘下的假期公司能否以薪買假?
e.g: 15/02/2019 入職
15/02/2020 – 14/02/2021 有9日 Annual leave
14/02/2021 只能提取 5日,餘下的日數能以薪抵假嗎?
回 覆 :不可以。
相關法例:
《僱傭條例》第41E條 以薪酬代替假期的限制
(2) 凡僱員就某一假期年有權享有超過10天年假,他可以不放部分年假而工作,但該工作日數不得多於該年假超出10天之數,且如僱員同意,僱員就任何該等日子須獲付給的款額不得少於以下合計總數 ——
(a) 他就該日的工作期所應收取的工資;及
(b) 假若他於該日獲給予假期本應收取的年假薪酬。
就是說:僱員提出或僱員同意下,都只可以買超過10天的部分。
值得一提:
如果僱主沒有在僱員上班的第二年安排僱員放年假,僱員可以在上班的第三年要求僱主給予沒有安排放年假的部分或全部以薪水代替年假。在這個情況下,以薪水代替年假的日數,不受到上述《僱傭條例》第41E條所限!
詳情,請參考《僱傭條例》第41AA(8)(a)條及第41E(1)條。為了方便大家,節錄如下:
《僱傭條例》第41AA(8)(a)條
(a) 僱主在本應給予僱員年假的期間內未有給予該假期,而在該期間屆滿後,繼續僱用該僱員,則在符合(b)段的規定並在僱員選擇下,僱主…——
(i) 除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薪酬外,須另付給他一筆補償,款額相等於假若該僱員獲給予年假,而年假在應給予年假的期間屆滿時終結,該僱員本會收取的年假薪酬;或
(ii) 須給予僱員相等於本應給予假期的有薪假期;
《僱傭條例》第41E(1)及(2)條
除第41AA(8)(a)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僱員有權享有年假,其僱主不得向其付給報酬,作為代替僱員放全部或部分年假。
凡僱員就某一假期年有權享有…年假
最後,僱員也可以選擇不要上述款項,而放假。這樣,僱主就要安排僱員放假。(《僱傭條例》第41AA(8)(b)條)
多謝各位同學有興趣,並抽出寶貴時間閲讀本文章!希望本文章對你的工作及未來發展有幫助!
如您希望提升僱傭法律知識、多認識《僱傭條例》及案例,做一位更專業、更Pro 的HR或企業管理人,敬請密切留意我發給大家的課程電郵。 您也可以隨時向我查詢!
如果大家對本文有任何建議、意見、問題或指教,也非常歡迎留言給我!
願 您及您愛的人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Lawrence Li
免責聲明:
本文章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只屬於學習參考之用;所描述的每一個案例均有其獨特的地方,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也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本文章的內容、資料或原則並不適用於個別人士、公司或組織的案件。因此,讀者須同時考慮法例的規定及法院的裁決。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本文章的作者和出版人並不參與提供法律專業服務,本文章的任何內容亦非法律意見,讀者或任何人士、公司或組織如有任何法律問題,應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作者及出版人不會就本文章的內容或使用作出任何形式的陳述或保證,特別是不會就本文章作出任何特殊用途的保證(不論明確性或暗示性)或實用性負上任何責任。
本文章的作者和出版人認為本文章所載的資料,其來源是可靠的,但不保證其準確性、完整性、或/及是最新的資料。本文章的作者、出版人和每一個參與創作本文章的人士,不對本文章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更新性作任何承擔或保證。作者及出版人有權隨時就本文章作出更改或修訂,不另行通知。
版權聲明:
未經作者的書面許可,本文章之任何部分均不可以任何形式或/及任何手段翻印、修訂、以電子、機械、圖片翻作等方式發行。
讀者也須同時閱讀並同意本網站內“Bottom Menu”內的”Disclaimer & Copyright”、“Privacy Policy Statement &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Statement”及“Terms & Condit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