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糧(年終酬金)的條款可以這樣寫嗎?年終酬金是約定還是法定?
又到年底了,同學們應該開始處理雙糧的問題。今天有同學問了一個關於雙糧的問題,同學告訴我,她公司老闆想按照以下內容修改僱員守則:
“年終酬金及酌情性花紅
年終酬金及酌情性花紅將按僱傭合約(或修改僱傭合約之通知/信函)所述為準。被解僱及已辭職的員工則不可獲得該年年終酬金及酌情性花紅(如有)。”
年終酬金在香港僱傭法律上的特殊地位
同學們應該記得我在課堂上提到,年終酬金在香港非常特殊,其他華人社會,如新加坡都沒有把年終酬金納入法律。年終酬金獨立在《僱傭條例》的第IIA部,這特顯了年終酬金在香港《僱傭條例》的特殊地位。
它是約定條款,一旦約定,就按照法定準則處理
就是說,僱主與僱員可以約定沒有年終酬金,如一旦約定有,就不可以完全按照約定處理。其中一項特別的法定規矩就是法律規定僱員可獲取部分年終酬金的情況–如僱傭合約訂有任何條款或條件看來是阻止支付部分年終酬金的,則該條款或條件須屬無效(《僱傭條例》第11B條(2))。
根據《僱傭條例》第11F條(1),連續性合約僱員在一個酬金期內受僱不少於3 個月,並(一)在酬金期滿後仍然繼續受僱,或(二)遭僱主終止其僱傭合約,該僱員可按比例領取部分年終酬金。
但僱員在兩種情況下不享有部分年終酬金: (一) 僱員在酬金期內終辭職;(二)如僱主以《僱傭條例》第9條的理由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其僱傭合約,則僱主毋須支付該僱員當年度的部分年終酬金 。
所以;上述同學老闆的修改條款,後面的一句 “被解僱….的員工則不可獲得該年年終酬金及酌情性花紅(如有)。“,是無效的。
相關法律:
《僱傭條例》第11B條(2)
《僱傭條例》第11F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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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