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上有無理解僱嗎?甚麼是解僱的「正當理由」?

早前分享了一個關於遲到扣薪的勞工法例案例,這次為大家分享另一個關於長期服務金的重要案例。

滿5年年資前解僱 ,法庭會看甚麼?
有一次上課時,有位同學問了一個問題:

「有一位員工表現不佳,公司希望作出解僱 ,但他的年資還有一個月便5年,他是否可就此追討長期服務金?」

就著這個問題,其實香港就曾經出現過一個類似判例,這個案件最後更成為了一個Leading Case,即終審法院判定的重要判例。這個判例便是Thomas Vincent v.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Publish Ltd., FACV No. 2 of 2005

解僱 案例: Thomas Vincent v.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Publish Ltd., FACV No. 2 of 2005
在1998年12月11日,南華早報解僱了他們的一位編輯Thomas Vincent,原因是南華早報發現Thomas Vincent在《Premier Soccer》刊登的一篇文章大部份是抄襲自《Sunday Times》的一篇文章,於是便以蓄意抄襲為由,給予一個月通知期終止合約。表面看似很合理,但Thomas Vincent的離職生效日期與他累績滿5年年資的日期,只距離三星期,於是Thomas Vincent就根據當時僱傭條例新的修訂(僱傭條例1997年加入了的VIA部:僱傭保障)提告,要求賠償。

這個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時,法庭認為僱主是想逃避給予長期服務金的責任,南華早報被裁定敗訴,而南華早報最後決定上訴,上訴庭推翻高等法院判決,認為南華早報符合《僱傭條例》第31K條的正當理由而合法解僱Thomas Vincent。原告人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維持上訴庭的判決,判定Thomas Vincent 敗訴。

甚麼是 解僱 的「正當理由」
上訴庭對無理解僱,構成正當理由作出瞭解釋。在僱傭條例下,僱主必須證明解僱是基於「正當理由」,否則便會被視為逃避責任。上訴庭亦認為法庭只應考慮解僱是否基於「正當理由」 解僱 ,不需考慮合理性,而「正當理由」不是一些僱員所作出的瑣碎行為,那麼僱主便是以「正當理由」合法解僱員工。

上訴庭認為,由於原審法官已判定僱員是因為侵犯版權及抄襲而被解僱,這個理由亦非瑣碎行為,所以已構成「正當理由」,判定南華早報勝訴。

回到同學的問題,如果僱員決定就此追討,我們便需看解僱的理由是否一個「正當理由」。例如如果員工只是弄壞了一隻價值$50的滑鼠而遭解僱,那麼便很難構成「正當理由」,法庭很可能會認為僱主是為逃避責任而解僱員工。多謝各位同學有興趣,並抽出寶貴時間閲讀本文章!希望本文章對你的工作及未來發展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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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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