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假期問題

有同學想請教產檢假期問題:

員工已經儲落80天有薪病假,公司政策4天或以上才享有有薪病假。

如在14/11 產檢,醫生給予三天病假,但寫到明係產前檢查,14-16/11這三天也算產前檢查,而給予4/5 薪酬嗎?

答:
孕婦員工的產前檢查及產後治療也沒有四天的要求,你公司的政策「自動作廢」。
即係:那員的三天是有薪病假。

 

續問:
明白產假是沒有連續四天的要求,員工過去每一天的產檢,公司亦已經用法例要求以4/5計算
今次是第一次連續三天的產前檢查假期,所以想了解一下…所以只要原因是寫產前檢查,不論他放連續多少天也要以4/5會計算對嗎? ?

答:
只要孕婦員工儲有未放的病假,產檢假可以是1日至N日。
這樣想:佢唔舒服先至去做產檢,唔舒服即係「病」,所以產檢係「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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