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在2020年問到:公司有部份年資較長的員工累積了 80日或以上的大假,公司現發郵件要求員工於未來兩年內並於 31/12/2022 前全部提取,如未能提取的假期視作自動放棄。
此舉公司會否觸犯法例?
回復:
如未能提取的假期視作自動放棄屬於違法。但 僱主要求或安排僱員放年假,只要在放假前14天通知,僱員一定要放。
根據法例,年假是由僱主安排僱員放假。僱員申請什麼時候放假,僱主可以拒絕。所以;僱主可以按照公司工作需要,指定僱員什麼時候放年假。正正是因為這樣,不會有僱員沒有申請年假而作自動放棄論。
相關法例:
《僱傭條例》第41AA. 年假
(4) 僱主須就其決定給予年假的時間向僱員給予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但如僱主與僱員雙方議定較短的通知期,則不在此限。
就是說:年假是由僱主安排僱員放假。僱員申請什麼時候放假,僱主可以拒絕。僱主可以按照公司工作需要,指定僱員什麼時候放年假。
值得一提:
如果僱員在僱主安排放年假的期间,自己決定回來上班,公司無需要補假期。
其實,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應該不會累積太多年假。原因是,如果僱主沒有在僱員上班的第二年安排僱員放取上一年度工作滿一年可獲得的年假,僱員可以在上班的第三年要求僱主給予該沒有被安排放年假的部分或全部以薪水代替年假。
詳情,請參考《僱傭條例》第41AA(8)(a)條。為了方便大家,節錄如下:
《僱傭條例》第41AA(8)(a)條
(a) 僱主在本應給予僱員年假的期間內未有給予該假期,而在該期間屆滿後,繼續僱用該僱員,則在符合(b)段的規定並在僱員選擇下,僱主…——
(i) 除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薪酬外,須另付給他一筆補償,款額相等於假若該僱員獲給予年假,而年假在應給予年假的期間屆滿時終結,該僱員本會收取的年假薪酬;或
(ii) 須給予僱員相等於本應給予假期的有薪假期;
最後,僱員也可以選擇不要上述款項,而放假。這樣,僱主就要安排僱員放假。(《僱傭條例》第41AA(8)(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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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Li